关于调整廊坊市城区供热价格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廊价管[2008]153号
安次、广阳区物价局、财政局、城建局,各供热企业:
为应对煤炭价格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经营困难,确保廊坊市城区冬季采暖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要求,报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批准,现对廊坊市城区供热价格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1、居民用热价格每平方米上调为22.00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24.40元)。
2、非居民用热价格每平方米上调为38.00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42.20元)。
3、采用蒸汽和高温热水供热的,按相同比例上调价格。
以上价格自2008年供热期开始执行。
二、对特困低保户和低收入困难户给与适当优惠和补贴
1、特困低保户用热价格仍执行每平方米15.50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17.20元)。
2、低收入困难户用热价格执行居民热价,即每平方米22.00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24.40元)。对低收入困难户用热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对供热企业实行供热专项补贴
为缓解因煤炭价格上涨和用较低价格对居民供热给热力企业带来的困难,按照财政分担的原则,对城区供热企业的居民用热实行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居民用热5元/平米。
1、城区居民用热补贴,按照市区人均财力水平,市财政负担55%,广阳区负担25%,安次区负担20%。补贴资金按供热企业实际对居民供热面积,由市财政统一对供热企业兑付。广阳、安次两区负担部分通过财政结算上解到市。
2、开发区范围内供热企业的居民用热补贴,由开发区财政负担;中、省直及外地驻廊单位供热企业的居民用热补贴,由企业主管部门负担。
四、搞好宣传,加强监管
供热工作事关民生,涉及千家万户,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热力销售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热力销售价格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供暖质量和服务质量,让热用户满意。
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建设局
20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