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廊坊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廊价经费〔2014〕24号
廊坊市区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廊坊市兴运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疏导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带来的影响,保证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6〕第22号)精神,通过审核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及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经市政府同意,报省物价局批准,现将廊坊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基期气价和启动点。以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74元为基期气价,以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4.40元为联动机制启动点。
二、联动机制启动程序。当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达到联动机制启动点时,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或行业协会)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联动机制操作方式。联动机制采取加收燃料附加费方式,当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高于每立方米4.40元时,按程序启动联动机制,每乘次加收0.50元燃料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高于每立方米5.00元时,每乘次加收1.00元燃料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降至上述各点以下时,反向调整或取消燃料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高于每立方米5.50元时,启动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程序。
四、本通知自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廊坊市物价局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