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廊坊城区供热价格的批复
廊价管[2008]151号
安次区物价局、市热力总公司、开发区热力中心、管道局动力公司:
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请示收悉。为应对煤炭价格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经营困难,确保廊坊市城区冬季采暖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测算供热成本及组织听证会论证,并报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同意,现对廊坊市城区供热价格批复如下:
1、居民用热价格每平方米上调为22.00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24.40元);
2、非居民用热价格每平方米上调为38.00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42.20元);
3、城镇低保户用热价格仍执行每平方米15.50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17.20元)
4、采用蒸汽和高温热水供热的,按相同比例上调价格。
以上价格自2008年供热期开始执行。
此次价格调整,旨在解决煤价上涨造成供热成本上升问题,以保证广大群众正常取暖。热价调整后,供热企业一定要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同时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供热达到规定标准。
供热价格调整涉及用户切身利益,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用户的理解与支持。
廊坊市物价局
20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