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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字体:
序号项目名称资金管理      方式政     策     依    据标准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税[2019]40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1.96875厘/千瓦时
2水利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0〕72号,《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23]9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按照《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80-180元/平米,县级市规划区60-120元/平米,县城规划区40-90/平米,上述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20-50/平米。
4教育费附加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5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6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冀财税[2019]40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7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税[2018]67号,财教[2019]260号,冀财非税[2020]1号,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3年第9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8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扶助基金通过提高销售电价筹集,我省按照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0.05分/千瓦时(含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标准征收。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冀发改公价〔2024〕680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10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财税[2023]9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备注:上述政府性基金均为缴入地方国库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成项目,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参照财政部《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内容。

      附件1廊坊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2廊坊市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3廊坊市执行的省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4廊坊市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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