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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廊坊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科创局、文教卫生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发改招商局、公共服务局: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15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按规定将《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全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廊发改公价〔2024〕58号)文件中适用范围调整为全市范围内为2至3岁幼儿(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城市招收0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日
点击下载: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