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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物价局经费科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2日 字体:

廊价经费〔2017〕56号

广阳区、安次区物价局、建设局,市区各供水企业: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通知》(〔2017〕73号)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政策

(一)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含水资源税供水价格标准及到户水费标准。1、2017年含水资源税供水价格标准及到户水费标准。供水价格标准:居民用水3.34元/立方米,其他用水5.7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33.60元/立方米。到户水费标准:居民用水4.29元/立方米,其他用水7.1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35.00元/立方米。2、2018年含水资源税供水价格标准及到户水费标准。供水价格标准:居民用水3.92元/立方米,其他用水6.8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40.20元/立方米。到户水费标准:居民用水4.87元/立方米,其他用水8.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41.60元/立方米。3、2019年含水资源税供水价格标准及到户水费标准。供水价格标准:居民用水4.45元/立方米,其他用水8.08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48.10元/立方米。到户水费标准:居民用水5.4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9.48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49.50元/立方米。4、享受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居民用水含水资源税供水价格标准及到户水费标准。供水价格标准:1.70元/立方米;到户水费标准:2.10元/立方米。5、转供水单位供水价格标准。对物业管理单位等转供水单位的趸售价格按照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之和在6%-10%范围内扣减,具体由供水企业与物业管理单位等转供水单位协商议定。实行转供水的单位,对用户收取的到户水费执行市区统一标准。

(二)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执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市区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按照廊坊市物价局、廊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廊坊市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价〔2015〕36号)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用水量按照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正常合理用水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水需求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水量为年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含120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为超过120立方米不超过180立方米(含180立方米)部分、第三阶梯水量180立方米以上部分;阶梯水价在保持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与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一致的基础上,一、二、三阶梯水量水价级差为1:1.5:3。

(三)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实行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政策。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5〕52号)的规定执行。市区范围内所有行业企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分别在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4元和2元。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用水量在规定的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超过用水定额,用水量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1.5倍征收;超过用水定额,用水量在20%至40%(含40%)的水量,按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2倍征收;超过用水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的水量,按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的3倍征收。

(四)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执行范围。按照同区、同源、同价的原则,市区使用南水北调地表水的用水户执行本通知规定价格政策。

(五)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执行时间。2017年至2019年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分别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价格公示

各供水企业要做好市区供水价格新旧政策的衔接,统筹好市区南水北调地表水供水价格政策执行时间和具体收取到户水费的时间,南水北调地表水到户水费的计算以7月份用水量为准。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尽快在经营场所、企业网站将市区供水价格标准、到户水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和政策宣传

各级物价、建设部门要强化对市区供水价格政策的监督管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市区供水价格相关政策,提升用水户对政策的认知度,增强社会各界对供水价格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建设局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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