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计价周期的通知
廊坊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计价周期的通知
廊价管〔2016〕14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适应部分居民采用天然气分户式壁挂炉采暖购气习惯,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现将我市城镇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计价周期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居民阶梯气价分档气量标准的计价周期由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按通知要求尽快对本企业天然气销售计费系统的计价周期进行调整,确保11月1日开始按新的计价周期分档气量标准销售居民用气。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计价周期调整工作的监督落实,并于11月2日前将本地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物价局。
廊坊市物价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