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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物价局价管科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字体:

廊坊市物价局

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廊价管〔2016〕14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冀价管〔2016〕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物价局

2016年9月18日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2016〕180号

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各市(定州、辛集市)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支持企业优化调整生产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规定,现将完善我省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

(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电力用户自行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不少于90天变更,电力用户可在电网企业下一个月抄表之日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变更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的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由于电网负荷紧张,电网企业限制用户的最大需量低于容量的40%时,按实际比例核定最大需量。

二、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

(一)电力用户(含新装和增容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办理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自用户申请的起始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启)封。

(二)电力用户申请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电力用户减容两年内恢复或部分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减容超过两年如需再增加用电容量按新装或增容办理。

(三)电力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申请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15天,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减容。超过6个月且未申请办理暂停恢复或减容的,超过天数需缴纳基本电费。

(四)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按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减容(暂停)恢复用电后,其用电容量达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按两部制电价标准和政策执行。

(五)执行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电力用户减容(暂停)后,合同最大需量按照减容(暂停)后总容量申报。因电网企业有计划的检修或其他原因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的最大需量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扣除。

(六)电力用户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产,在停产期间免收基本电费,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

(七)上述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电力用户已办理减容(暂停)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计算。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电网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帮助用电企业广泛知晓完善后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主动为用电企业申请调整计费方式、减容、暂停提供方便,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让用电企业真正得到好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河北省物价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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