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贸易流通和服务业发展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廊价管〔2016〕2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5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我省支持贸易流通和服务业发展的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贸易流通和服务业发展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商贸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业中的商场(商业综合体、超市、门店)、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自愿选择的,供电部门须与用户重新鉴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协议。转供电单位(含物业公司)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二、严格落实“双蓄”优惠电价政策。鼓励大型商场超市、宾馆服务业等用户采用电蓄热、电蓄冷设备,其设备低谷用电享受“双蓄”电价。
三、严格落实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政策(每年7、8、9三个月的18:00—21:00时)。
四、严格落实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其它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4〕124号)文件执行。
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和落实,实行痕迹管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供电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要求无条件地执行,切实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切实履行电价政策执行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减轻商贸流通和服务业企业电费负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
廊坊市物价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