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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物价局经费科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8日 字体:

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建设局

廊坊市水务局

廊价〔2015〕111号

关于转发《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水务局,市区各供水企业:

现将《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5〕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是推进水价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局、各供水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政策落实。

二、搞好政策衔接。各县(市、区)局、各供水企业,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加强水价改革与涉企政策、价格政策、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有机衔接,特别是对淘汰类、限制类工业企业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新老水价政策,要科学设计、顺畅过渡,确保水价改革政策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局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要发挥部门合力,做好对差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政策落实到位。

四、及时反馈情况。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是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创新举措。各地、各企业要建立执行差别水价企业的纳入与退出机制,完善相关统计台账制度;在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建设局  廊坊市水务局

2015年10月23日

廊坊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廊政办〔2015〕5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冀政〔2014〕70号)文件要求,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动用水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价格杠杆推动节约用水为目标,以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和工业用水差别水价的实施,引导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加快淘汰高能耗落后产能,通过价格倒逼机制,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三、实施内容

(一)实行工业用水差别化水价政策。全市所有行业企业的淘汰类生产设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水资源费)基础上每吨加价不低于4元;对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水资源费)基础上按每吨加价不低于2元的标准执行。市区范围内(含广阳、安次、开发区等区)所有行业企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水资源费)基础上每吨分别加价4元和2元。

实行差别化水价的企业范围,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为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信部门甄别认定并公布的企业名单,明确其应执行的差别水价标准。

(二)实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水费政策。用水量在规定的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过用水定额用水的,超过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超过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超过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城市非居民水价的5至10倍制定,具体价格标准根据供水企业综合成本、各类用水水量对比及各类用水水价的比价关系等情况在制定供水价格时确定。

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定额,由市建设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1161-2009)的规定等因素核定行业用水定额,并向社会公布,做到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各供水企业依据市建设、水务部门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用水户近三年的用水情况确定用水户用水定额,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查表收费,并执行超定额水费。在核定企业用水定额时,应充分考虑企业新上技改项目、扩大产能等用水需求,适当给予企业发展时的用水空间。

(三)实行水资源费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取水单位和个人超过水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水量取水的,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对取水量超过计划2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征收;超过计划20%至40%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

(四)加价水费(水资源费)收入的使用。供水企业因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业、服务业等用水超额累进加价获得的水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既是水价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关键环节。推进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差别化水价和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建立执行差别水价企业的纳入和退出机制;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节水工作,建立节约用水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节约用水有关情况,加强对用水户的节水稽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水务部门要加强自备水取水管理,建立完善自备水取水监控系统,强化水资源管理;工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等规定做好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甄别认定工作,完善相关统计台账制度,及时核实调整;各供水企业要强化加价水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加价水费足额征收。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超额累计加价政策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其对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所起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整合现有宣传资源,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把节约用水变成全民的自觉行动。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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