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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物价局价管科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8日 字体:

廊价管〔2015〕43号

廊坊市物价局

关于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5〕73号)精神,我省钢铁企业拥有的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已纳入淘汰类生产设备。按照省淘汰类设备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要求,我市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在原销售电价基础上加价0.40元/千瓦时。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廊坊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廊价管〔2014〕137号)执行。

附件:《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廊坊市物价局

2015年4月16日

 

冀价管〔2015〕73号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4〕7号)规定,我省钢铁企业拥有的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已纳入淘汰类生产设备。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845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对上述淘汰类设备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要认真做好对辖区内限制类、淘汰类设备(工艺)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相关工作,切实将政策落实到位。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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