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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字体:

一、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50项)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  法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修改说明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011001

稽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二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02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力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法人

 

 

 不收费

 

 

011003

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力办公室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法人、公民

 

 不收费

 

 

011004

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厂、未按核定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进行生产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八条、第十四条

法人、公民

 

 不收费

 

 

011005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未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

法人

 

 

 不收费

 

 

011006

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二条

法人

 

 

 不收费

 

 

011007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法人

 

 

 不收费

 

 

011008

企业未在规定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法人

 

 

 不收费

 

 

011009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法人

 

 

 不收费

 

 

011010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法人

 

 

 不收费

 

 

011011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法人

 

 

 不收费

 

 

011012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法人

 

 

 不收费

 

 

011013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法人

 

 

 不收费

 

 

011014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法人

 

 

 不收费

 

 

011015

电网企业不允许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煤层气等发电的机组并网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

 

 

 不收费

 

 

011016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17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代理资质取消。

011018

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或者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19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20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涉及政府规章修订,条款序号改变,其他不变

011021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2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涉及政府规章修订,条款序号改变,其他不变

01102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24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等违法行为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25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或者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26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2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28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29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3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涉及政府规章修订,条款序号改变,其他不变

011031

省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涉及政府规章修订,条款序号改变,其他不变

011032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或者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涉及政府规章修订,条款序号改变,其他不变

011033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生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011034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35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或者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五十六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五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36

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公民

 

 

不收费

 

 

011037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38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39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40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41

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或者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者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它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42

投标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它许可证件骗取中标,或者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43

投标人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4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011045

招标公告发布指定媒介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科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生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01104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

 

企业

 

 

不收费

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011047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情节严重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企业

 

 

不收费

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011048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企业

 

 

不收费

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011049

拒绝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

 

法人

 

 

 

 

 

011050

资源综合利用违法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第二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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