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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字体: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廊发改法规〔2017〕150号)要求,我委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我委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我委通过门户网(http://www.fgw.lf.gov.cn)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我委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我委内设执法科室和委属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我委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我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我委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纪检委驻我委纪检组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我委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执法机构汇总,报法规科审核,由办公室统一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我委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经法规科审核,由执法机构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我委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门户网站平台。

(1)我委门户网站(http://www.fgw.lf.gov.cn)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

(2)我委相关网站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在我委机关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我委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程序包括:

我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我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规科牵头,组织执法机构按照《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廊发改法规〔2017〕150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我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法规科牵头,组织执法机构全面、准确梳理我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法规科牵头,组织执法机构编制我委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途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 我委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由法规科审核并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因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我委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经法规科审核,由执法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我委各执法机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或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法规科将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并审核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我委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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