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信局、国税局、地税局,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廊坊市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创新,健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了《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廊坊海关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廊坊市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我市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2年后具备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可申报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条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开展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廊坊市国家税务局、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廊坊海关(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廊坊海关)依各自职责做好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并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作目标: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以提高其发展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和培训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二章 认定
第七条 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市、区)发改局,廊坊开发区经发局根据市发改委的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八条 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是在我市辖区内的独立法人,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注重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模式开发创新,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市发改委发布的当年申报通知编写申请材料。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廊坊开发区经发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市发改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
市发改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廊坊海关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纳税情况审核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由市发改委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廊坊海关联合发公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将依据相关奖励政策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改善研发设施条件,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对认定为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与材料审查上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共同负责。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廊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由各县(市、区)发改局、廊坊开发区经发局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廊坊海关对推荐申请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推荐申请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撤销结果,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廊坊海关联合发文通报。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原因被撤销廊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发改委商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廊坊海关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廊坊海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