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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产业政策宣传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9日 字体: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5月23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关于深入开展“十五小”、“新六小”集中整治动员大会,印发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十五小、新六小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2013〕63号),明确要求各级发改部门要重点做好国家产业政策的宣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将会议精神全面、及时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1、认真贯彻产业政策。各县(市、区)发改局要准确把握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以及近期我市出台的《关于严禁钢铁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违规建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等政策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引导本地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2、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各县(市、区)发改局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修订版)》(冀发改投资〔2009〕1444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精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436)、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等文件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坚决从源头杜绝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3、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发改局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宣传集中整治“十五小”、“新六小”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宣传贯彻,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及时掌握产业政策导向。要进一步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要对去年以来新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逐一进行复查,检查有无新上“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及其他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项目,有无违规备案(核准)项目,确保每个备案(核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发改局要将宣传、检查及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5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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