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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发改委2024年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廊坊市发改委2024年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2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3 | 对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对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定,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由县级以上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手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经查询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
4 | 对未在规定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5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6 | 对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三十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篡改,隐置、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南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7 | 对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 《河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五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定点单位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经查询没有同类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