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改委权责事项清单2023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 字体:
权责事项分表(行政检查)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名称)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检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市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检查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检查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市发改委《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电力供应与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电力供应与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检查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检查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市发改委《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检查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市级抽查市发改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全国粮食库存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全国粮食库存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检查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市发改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夏粮收购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夏粮收购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检查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市发改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1.检查责任:对对本辖区内秋粮收购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秋粮收购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检查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专项检查市发改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检查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巡查市发改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检查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市发改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检查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市发改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检查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市发改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检查对市级食盐、食糖、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市发改委《河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监督管理办法》(冀粮规〔2019〕1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省级食糖储备监督管理办法》(冀粮规〔2019〕1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冀应急〔2020〕17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对市级食盐、食糖、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对市级食盐、食糖、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监督检查市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第六十二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责事项分表(行政确认)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名称)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确认价格认定市发改委1.《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2.《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3.《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4.《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5.《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4号公告(2000年)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定。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作价格认定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4、从事价格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价格认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确认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市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六、(三)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提交材料初审合格后,上报到省发改委提请审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中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确认职责。2.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确认职责。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3行政确认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市发改委1.《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冀发改规〔2019〕2号)2.《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廊发改技术〔2017〕510号)第四条1.受理责任:发布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单位报送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3.认定责任:按办法规定经材料审查、专家评审、部门综合审查等程序确定认定名单。4.送达责任:发布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支持廊坊市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做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准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认定工作违反相关政策、管理办法规定的。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责事项分表(其他类)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名称)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其他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市发改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 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其他类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市发改委《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部分;《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三(七);《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章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类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市发改委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第十二条3.《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第八条4.《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第四条5.《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第十五条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36)全文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节能报告)初审合格后,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提请审查。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负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节能)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未履行审查职责的。2.负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节能)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查职责的。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其他类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市发改委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第十五条第(六)款。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30号)第四条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调解责任:依法、公平、公正进行调解,存在相关情况的主动回避,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停止调解处理,交有关部门另行处理。3.决定责任:制作调解协议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调解人员不履行价格争议调解职责的。2.调借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法定职责的。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类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转报审核市发改委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2.《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第四十七条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21﹞255号) 第四条1.组织申报责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工作安排,转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申报项目。2.事后监管责任:及时转发下达省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抽查,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负责资金审核、使用和监督工作人员不履行资金分配职责的。2.负责资金审核、使用和监督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资金分配职责的。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转报审核市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 号)第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是否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进行审核。3.报送责任: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汇总报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转报审核工作人员不履行转报审核职责的。2.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转报审核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转报审核职责的。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类价格监测市发改委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2.《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1.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职责: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制定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收集价格资料职责: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3.监测责任: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执行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2.上报价格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和代表性的。3.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或篡改价格数据资料,造成全国或地区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4.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8其他类政府定价成本调查监审市发改委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全文1.书面通知责任: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监审的要求等内容。2.资料初审责任:按时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不完整的限期补充。3.实地审核责任: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4.出具成本监审报告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未开展成本监审的。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查看原文件:市发改委权责事项清单2023

点击数:3,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