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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 字体: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对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投资科等相关科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2对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投资科等相关科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3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投资科等相关科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4对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运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5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运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6对盗窃电能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运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7对在本省范围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8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未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


9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二条


10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11对未在规定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12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五条


13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1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七条


15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16对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17对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三十条
19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新能源和电力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20对违法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新能源和电力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1对未经依法批准施工作业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新能源和电力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22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新能源和电力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23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24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25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26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27对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28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29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30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31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32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3对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4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5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6对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7对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8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39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40对其他违法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41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42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43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44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仓储条件规定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

45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储存管理规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46对违规拆除、迁移、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督查科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

47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投资科等有关科室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第三十六条
48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条


49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
50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运行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51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投资科等有关科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52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新能源和电力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53粮食库存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54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55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56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
57省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专项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执法督查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


《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监管规定》(冀粮规〔2023〕4号)第六条《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廊政字〔2021〕20号)第四十五条
58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巡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粮食储备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59对省级食盐、食糖、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物资储备科




《河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监督管理办法》(冀粮规〔2019〕1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省级食糖储备监督管理办法》(冀粮规〔2019〕1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冀应急〔2020〕17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60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粮食储备科物资储备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第四十条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国粮储〔2016〕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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