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10日上午,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开展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
活动现场。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意识,确保电网稳定运行,3月10日上午,按照省统一部署,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开展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宣传人员走上街头向过往群众发放电力宣传资料、环保手提袋、打火机等宣传品,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用电常识等知识,仔细为前来咨询的群众解疑答惑。
此次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品2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余次,使广大群众对依法用电、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有了更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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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材料(一)
《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以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新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0kv为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35-110kv为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220kv为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500kv为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0米。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材料(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内取土、打钻、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十、在杆塔(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公路;
十一、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二、其它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0kv为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35-110kv为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220kv为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500kv为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0米。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材料(三)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0kv为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35-110kv为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220kv为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500kv为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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