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廊发改公价〔2023〕296号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
关于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廊坊开发区发展改革局、文教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发展改革局、公共服务局、党群工作局(党群工作与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市级管理的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5日起,全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全市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全市非营利性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全市非营利性民办完全中学学费、住宿费;市区(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由市级管理。其他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由县级管理。
三、市级管理的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定价部门重新认定或重新核定文件出台前,暂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有具体有效日期的民办学校除外)。县级管理的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收费政策。
四、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建立收费台账,严格落实收费报告制度,按照《办法》规定及相关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报告收费事项,做好收费报告工作。
五、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和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依照部门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各项教育收费政策。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2〕6号)执行。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教育局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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