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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 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廊坊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发改局,市卫健委: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
2022年5月7日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 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