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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廊发改公价〔2021〕725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廊坊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发改局: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64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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