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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
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
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
通知》的通知
廊发改公价〔2021〕675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5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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