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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延期执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
按照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政府定价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价格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年”的规定,我市中小学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三年一审定,但因省发改委正在调研重新制定全省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政策,经研究决定,将廊坊市物价局、廊坊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住宿费实行分类按级收费的通知》(廊价行费〔2015〕98号)文件延期一年执行。待省新政策出台后,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再行重新审定。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