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廊坊市司法局文件
廊发改价格〔2018〕136号
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冀价经费〔2018〕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调整工作,督促公证机构严格落实好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放开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取消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优惠减免政策、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等各项规定。
二、公证机构应严格履行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公证活动。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三、各县(市、区)发展改革(物价)、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事中事后管理,建立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各公证服务机构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间将年度收费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同级发展改革(物价)、司法部门。
附件: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冀价经费〔2018〕25号)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司法局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