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宅区供热换热站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住宅区供热换热站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廊价经费〔2016〕9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区各物业服务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号)精神,现就住宅区供热换热站二次加压等相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廊价经费〔2014〕159号)中关于住宅区供暖换热运行维护费以及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予以废止。
二、自6月2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规范居民供热收费相关政策规定,守法经营、合法收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四、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协调联动,加强对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收费行为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廊坊市物价局 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