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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廊坊市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公告

文章来源:市物价局经费科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8日 字体:

廊坊市物价局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廊坊市区城镇居民用水

阶梯水价制度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廊坊市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六届市政府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廊坊市物价局廊坊市建设局

2015年3月2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廊坊市区城镇居民用水

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市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888号)要求,结合廊坊市区(包括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下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运用价格杠杆,更好的引导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合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保持合理价格,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对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按用水量阶梯式提高价格,用水少的少负担,用水多的高水价。

二、阶梯水价分档水量和水价

将市区居民用水量按照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正常合理用水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水需求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年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含120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为年用水量超过120立方米不超过180立方米(含180立方米)部分;第三阶梯水量为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上部分。在保持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与现行水价政策一致的基础上,一、二、三阶梯水量水价级差为1:1.5:3。居民用水阶梯水价,仅对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实行,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实行阶梯价格。市区居民用水供水价格调整,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相应调整。

三、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一)凡廊坊市区实现抄表到户(包括供水企业直接抄表以及委托小区物业抄表)的居民家庭用水户均实行阶梯水价。

(二)阶梯水价以住宅为单位,一套住宅为一户,每户按3口人核定,户籍人数或常住人口数每增加一人,月增加水量基数3立方米。家庭人口为4口及以上的居民家庭或者户籍人数、常住人口数增加的居民家庭,可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不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或者期满后不申请延期的按原定水量基数计收。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的,提供户口簿(居住证)或者当地社区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居住不足1个月的不增加水量基数。

(三)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四)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水价在第一阶梯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0%。

(五)市区低保户家庭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之内供水价格仍按现行优惠供水价格执行,超出第一阶梯水量的水价按照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的级差缴纳。

四、阶梯水价计量周期和计缴方式

市区居民用水阶梯水价以一年为一个阶梯水价计量周期,即以年度各抄表周期累计满12个月的用水量作为计算阶梯水价的分阶梯水量标准。年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价的分阶梯水量标准,跨年度的不结转。居民家庭年度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内的执行基本水价,超过第一阶梯的水量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第二阶梯的水量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五、有关事项

(一)供水企业、小区管理单位要加强抄表工作管理,严格按抄表周期抄表。因延期抄表,居民用户对抄表数据提出异议的,经核实后,水量按实际使用天数折算。

(二)居民用水户与供水企业或者小区管理单位因水量或者申请增加水量有争议的,由市建设局协调处理。

(三)有关部门要做好阶梯水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加深广大市民对阶梯水价政策的了解,以取得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四)供水企业和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将阶梯水价制度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阶梯水价计量周期水量从2015年4月份抄见水量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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