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委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据《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委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我委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统筹安排、依法监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四条 我委内设执法科室和委属执法机构是我委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承办机构”)。
第五条 随机抽查承办机构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数据库的制定和公布
第六条 随机抽查承办机构根据我委权力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数据库,通过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清单,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随机抽查承办机构建立本机构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承办机构按照执法权限和监督检查实际需求,建立本辖区的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的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抽查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第九条 我委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委门户网站发布本委各个执法机构的随机抽查计划。
第十条 随机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被抽查了的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一条 我委实施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分类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进行分配。
第四章 抽查方法
第十二条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每次选定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根据条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开展监督检查,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和领域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我委实施检查计划,可以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以及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时需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专家的,由牵头组织抽查的有关承办机构按规定负责组织安排。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的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五章 结果公示
第十六条 应当在对单个被抽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报委主管主任。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一步调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不正常的市场主体,转为案件查处的,要依据案件查处中关于查处结果公示的时限要求进行公示;对其他主体的抽查,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进行抽查前,要将抽查实施方案中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抽查对象、抽查比例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束后,抽查结果的公示要包括检查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抽查对象的名称(准确)、抽查项目、抽查时间、抽查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或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将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实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规则,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管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财务、礼品,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查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