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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通告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9日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冀发改投资﹝2015﹞973号),以及《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廊发改投资﹝2016﹞2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拟公开遴选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主要包括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火电、石油天然气、电子、农业、林业、通信信息、广播电影电视、水文地质、水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含人防工程)、综合经济、其他(旅游工程、新能源)等专业。请有意愿的单位,按照《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确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见附件),于2016年1月25日下午3:00前向我委提出申请,并附送申报材料。
        地址:廊坊市新华路66号,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39室,联系电话:0316-2316022。
        现予通告。
        附件:《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确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19日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确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公开选择工作,根据《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廊发改投资﹝2016﹞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机构公开遴选和确定及对入选机构名单的动态调整。
        第三条 市发改委按照组织资料申报、资格初审、联合评审、确定入选机构的流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成为入选机构的咨询机构按专业申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乙级以上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作不少于10项(特殊行业除外);
        (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所申报专业不得超出其评估咨询资格范围,有多个专业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应按不同专业分别提出申请。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应按照市发改委通告的要求,填写申请文件,完善相关材料,按时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单位法人的申请文件;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申报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所申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机构全部注册咨询工程师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按所申报专业,每个专业分别提供近三年来不少于10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咨询评估任务的委托合同或成果批复的复印件,其中必须提供一套足以证明咨询评估能力的工程咨询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工程设计除外),按所申报专业分别整理成册;
        (七)其他证明申请机构咨询评估能力水平的材料。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六条 市发改委组织对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资格初审,按照工程咨询专业类别对申报材料分类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初审中发现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材料,相关申请机构应按要求及时进行修正和补充。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二)咨询资质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3、咨询资格证书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三)咨询业绩
        1、咨询业绩证明材料;
        2、所提交咨询委托合同或成果是否为近3年的项目。
        第七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发改委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通过采取书面评审、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审打分。分专业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提出各专业推荐入选机构名单,并结合年度咨询评估业务工作情况,择优提出入选机构和候补机构建议名单,经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最终确定入选机构和候补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入选机构不足时,候补机构按次序增补。
        第八条 评审打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专业优势
        1、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乙级以上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2、从事所申报专业专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比例;
        3、从事所申报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数量;
        4、专业人员是否齐全。
        (二)咨询水平
        1、近三年咨询项目的获奖情况;
        2、提供的工程咨询成果的数量和质量。
        第九条 经市发改委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廊发改投资﹝2016﹞28号)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发改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评估机构资格变化、入选机构工作完成质量及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入选机构名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受理对申报的工程咨询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弄虚作假的工程咨询机构,取消其申报和入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入选机构在具体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承担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市发改委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可以建议省发改委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入选机构不符合上述第四条要求,以及不再满足入选机构所需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入选机构名单需要进行增补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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