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3.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其他有关内容。
项目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批准的招标方案等情况。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二、受理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市发改委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科室受理(当日)——承办人初审意见(1天)——科长拟办意见(1日)——主管主任审批意见(1天)——办结
六、办理材料
⒈廊坊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含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或请示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研)、项目招标方案、需购置设备的要附设备清单;
⒉项目单位信用代码证;
3.拟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的需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16—2316019
监督投诉:0316—2317034